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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高如宜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宗群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建簡字第8號原   告 宗群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毅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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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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