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建簡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建簡字第8號
- 原告
- 宗群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毅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