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 原告
- 威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將繕本直接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