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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原告
威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將繕本直接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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