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7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765號
- 原告
- 工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南美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稅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76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稅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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