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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7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797號

原告
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礦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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