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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9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1937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銘壠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丹盟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96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八件、借據、授信契約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撥款傳票等為證,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被告丹盟有限公司與丁○○則陳稱: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對原告請求的金額沒有意見,目前沒有能力清償。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案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43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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