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0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02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佳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付款人欄關於「就城銀行大同分行」記載,應更正為「京城銀行大同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