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3號
- 原告
- 柏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登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雖被告公司設籍地位於本院管轄區內,惟依兩造訂立之代理通路產品議價合約書第4條約定:「上述交易契約如有一方違反規定而產生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本契約有關事項之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兩造既已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