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3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2309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佳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零玖元,及自民國96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參佰捌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除洪東璋部分業經本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48464號支付命令確定,原告於本件撤回外),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合約書影本、授信動用申請書影本各乙份、交易明細釋明表、放款帳戶基本資料與放款帳戶明細查詢各二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登報費300元,合計4,38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