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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4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466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高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下午五

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陸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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