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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廖建彥

  • 當事人
    真善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貿實業有限公司4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695號原   告 真善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業貿實業有限公司 4室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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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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