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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1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下室1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晟曜五金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540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 │├─────────────┼──────────┼─────────┤│共計│3,970元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鄭彩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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