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同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官田工業區郵局第00一一二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受理82年度全字第437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以鈞院82年度存字第1137號提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據以聲請假扣押,茲因本案業已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聲請人為取回上開擔保金,即以官田工業區郵局第00112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卻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