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1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彥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地下室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臺曄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至原名劉育承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53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林彥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      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
│1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
├──┴──────────┼──────────┤
│合            計          │3,97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