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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榮家

聲請人
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添記群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7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將債權讓與之情事通知相對人,惟均經郵局寄送後退回原信件,並表示相對人添記群業股份有限公司已遷移不明無法送達,又相對人丙○○、乙○○○逾信件招領通知期限仍未收領信件,應足證聲請人無法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通知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此將嚴重影響聲請人權益。為此,依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1紙、債權讓與聲明書1紙、債權憑證2份、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紙、相對人丙○○、乙○○○之戶籍謄本各1紙、存證信函2份、信封5紙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僅係逾期招領或拒絕受領文書或其他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丙○○、乙○○○未收受聲請人寄送至戶籍地即台南市○○區○○路1段101號之存證信函,而遭郵局退回之信封,其上記載退回理由為「招領逾期」、「不在」,有聲請人提出之回執信封3紙可憑,而相對人丙○○、乙○○○逾期未領郵件之原因甚多,尚難認聲請人所寄發之郵件係因「查無此人」或「遷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即並非相對人丙○○、乙○○○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而無法通知,要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乙○○○現行方不明之情形有間。又相對人添記群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屬法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人丙○○為之,而如前所述,相對人丙○○退回原因係經郵務機關記載為「招領逾期」、「不在」,該送達狀況要與民法第97條所定公示送達應以相對人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有間。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謂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洪榮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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