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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孫玉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
    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鈺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對相對人間之債權,業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與聲請人簽立不良債權該與契約書,將本案繫屬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一併該與受讓人即本件之聲請人,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送債權轉該通知函,經郵局以原址己拆除退回,致聲請人無法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債權讓與通知之規定通知相對人,相對人,現既行方不明,造成相關債權讓與無法通知送達相對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相對人因行方不明,現設籍台南市○○路○段一00號,有戶籍謄本可稽,致聲請人為債權轉該意思表示通知向該址送達,遭郵局以此址已拆除原件退回,亦有債權轉與證明書及掛號信封等各一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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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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