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陳德昌即豐勝企業社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7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