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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8號

聲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陳德昌即豐勝企業社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7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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