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尚毅行銷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南簡字第18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4,7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 4,300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400元│ │ ├─────────────┼─────────────┼──────────┤ │共 計 │ 4,7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