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聲字第98號
- 聲請人
- 芮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興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南簡字第108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 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 │1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 ├──┴──────────┼──────────┤ │合 計 │3,31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