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3×32.3=124,7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