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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3×32.3=124,7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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