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82號原 告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