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補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19號
- 原告
- 雙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