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41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益承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41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