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76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紫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76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上午09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武聰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