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陳佳琳即祥鑫企業社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佳琳即祥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被告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2,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送達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