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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9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91號

上訴人
嘉美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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