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嘉美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