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龍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