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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7號

確認租金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龍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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