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龍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7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