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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3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07號

原告
甲○○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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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查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則原告尚應補繳陸萬壹仟參佰捌拾元,復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本件請兩造試行和解,如暫不欲續行訴訟,則請原告具狀撤回或毋庸繳費,由本院裁定駁回即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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