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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3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335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霖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霖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雖於民國 96年10月18日為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63292499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有原告提出之被告霖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份在卷 (見本院卷第25頁、第26頁)可按。然被告霖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並未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終結,此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存卷(見本卷第18頁)可稽, 依前開說明,其公司視為尚未解散,法人格亦未消滅,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霖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丁○○、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又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背書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付款;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息百分之6計算;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票據法第5條、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 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9條第1項、第39條、第52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霖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行為擔當付款人,由訴外人永昌集團有限公司背書,面額新臺幣(下同)23,100,000元,如附表所示免除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 詎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擔當付款人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而被告丁○○、丙○○於民國92年4月7日對訴外人永昌集團有限公司簽立有連帶保證書(無限款額)與原告持有,被告丁○○、丙○○依法應就訴外人永昌集團有限公司為背書人之上揭票款負連帶清償之責。嗣經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仍未獲付款。為此,本於票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霖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丁○○、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臺灣票據交換所臺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各1紙及連帶保證擔保書1份附卷(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1頁)可憑,核屬相符。 又被告霖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及丁○○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97年2月22日,收受起訴狀繕本及本院97年3月14日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被告丙○○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已於97年2月21日,收受起訴狀繕本及本院97年3月14日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 (見本院卷第20頁、第21頁)足稽,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及利息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215,28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告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過促請法院依職權發動,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發票日 │ 到期日 │ 提示日 │   票面金額   │ 擔當付款人 │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霖欣貿易企業│95年8月9│ 未載   │96年10月│新臺幣23,100,0│第一商業銀行│030002│TC0000000 │
│    │有限公司    │日      │        │30日    │00元          │安南分行    │2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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