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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41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41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中一製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裕隆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中央製罐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永發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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