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48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481號

原告
賴瑞隆即隆昌企業行
被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97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訴之聲明減縮,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條文之規定,自為法之所許。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5年8月間委託原告向台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申請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理之「95年度養禽場圍網及設置水簾式環控禽舍補助」,並由原告負責申請、施作及辦理驗收、請款事宜,約定報酬為行政院農委會之補助款全部,並由原告代為領取,以為報酬之給付。原告自96年4月12日開始施作上開工程,且已完成交付被告受領,並經台南縣家畜防治所於同年8月16日完成驗收,並於同年10月9日撥付20萬元補助款予被告,詎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工程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委託書1紙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台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調取被告申請補助之相關資料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已依約完成工作,被告則尚有上開承攬報酬,尚未給付。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適法,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另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之立法意旨,法院於終局判決時自可一併確定其費用額。故本院自得於本件判決時,一併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本件之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4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