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5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575號
- 原告
-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巧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 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國產實業建設股份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