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8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804號
- 原告
- 上昇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孅愛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捌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8月起至今積欠新台幣(下同)170,880元貨款,明細如下96年8月貨款50,630元;96年9月貨款52,420元;96年10月貨款56,350元;96年11月貨款11,480元。且被告是跟我們買漁貨,因為送去有時候工廠人員去送便當沒有人在,所以我直接放在冷凍庫,沒有讓他簽收,被告本來有分期還我錢,但是到後來就都不管了等情,為此,本於買賣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0,880元。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送貨簽收單影本8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陳述或聲明,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給付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77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台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