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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勞小字第2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勞小字第2號

原告
甲○○
被告
伊丹莉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路4段219號4樓,此有原告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抄本1紙在卷可稽,故被告之主事務所並非設於本院轄區,本院對此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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