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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勞小字第2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漢章王漢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愛柏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勞小字第21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

二、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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