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李杭倫、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原告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益承商行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益承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41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蔡曉卿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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