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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9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蔡孟珊蔡孟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盟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9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六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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