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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22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杭倫李杭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卓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2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上午09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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