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5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50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杜翠雲即吉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50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