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501號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杜翠雲即吉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50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8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程欣怡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