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76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福來林福來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紫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76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上午09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武聰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