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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補字第19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19號

原告
雙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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