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補字第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38號
- 原告
- 祥勤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小額訴訟程序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原告祥勤商行及被告義發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