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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智簡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南智簡字第2號

原告
己○○
被告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戊○○
被告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丁○○○○○○○○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分通常訴訟案件,並依通常訴訟程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三章、第四章規定,於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不適用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第一審簡易訴訟程式或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式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應裁定改依本法所定訴訟程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972號令發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定自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等六人侵害原告之新型專利,屬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且本件民事訴訟於97年1月8日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已繫屬本院,並因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式。惟訴訟進行中,適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自應依上開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式並改分訴訟案件,而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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