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1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142號
- 原告
-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捌
仟參佰壹拾貳元(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16,737,40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58,312元), 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
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