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142號原 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16,737,4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8,312元), 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