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1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142號

原告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捌

仟參佰壹拾貳元(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16,737,40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58,312元), 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

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