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向弘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止,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如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弘國際有限公司,雖於民國94年3月29日為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43188169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有原告提出之被告向弘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24頁、第25頁)可按。 然被告向弘國際有限公司並未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終結, 此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存卷(見本卷第15頁)可稽,依前開說明,其公司視為尚未解散,法人格亦未消滅,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向弘國際有限公司、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本票文義擔保付款;再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有約定利息者,得請求其利息, 票據法第5條、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9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弘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0月27日邀同被告丁○○及訴外人王月裡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並由被告向弘國際有限公司、丁○○及訴外人王月裡共同簽發,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明書,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交付予原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5計算, 遲延清償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3年12月21日起未依約還款,履經催討均不獲置理,本票屆期提示後竟不獲付款,而被告尚積欠原告12,228,990元, 惟原告僅就其中之600,000元及應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起訴請求,爰本於票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向弘國際有限公司、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授信往來契約書及放款帳卡明細各1份附卷(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9頁、第26頁至第52頁)可憑,核屬相符。 又被告向弘國際有限公司、丁○○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97年7月15日, 收受起訴狀繕本及本院97年7月30日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 (見本院卷第19頁)足稽,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 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 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6,50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 發票日 │ 到期日 │票 面 金 額│
├──┼──────┼────┼────┼───────┤
│ 1 │向弘國際有限│92年10月│ 未載   │新臺幣18,000,0│
│    │公司        │27日    │        │00元          │
│    │丁○○      │        │        │              │
│    │王月裡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