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4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郭貞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456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弄2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弄26
被告
盛虹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0樓
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虹展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被告盛虹展業有限公司為背書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8紙(下稱系爭支票),惟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按支票為無因證券,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6條、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亦為票據法第13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紙為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804,408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519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郭貞秀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 面 額 │票 號│ 付 款 行 │ 提示日 │到 期 日││ │ │ │(新台幣)│ │ │ │ │├──┼──────────┼────────┼─────┼────┼────────┼─────┼────┤│ 1 │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虹展業有限公司│ 920,476│ 0000000│永豐銀行永康分行│ 97.04.28 │97.04.26│├──┼──────────┼────────┼─────┼────┼────────┼─────┼────┤│ 2 │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虹展業有限公司│ 650,196│ 0000000│永豐銀行永康分行│ 97.05.08 │97.05.08│├──┼──────────┼────────┼─────┼────┼────────┼─────┼────┤│ 3 │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虹展業有限公司│ 650,196│ 0000000│永豐銀行永康分行│ 97.05.09 │97.05.09│├──┼──────────┼────────┼─────┼────┼────────┼─────┼────┤│ 4 │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虹展業有限公司│ 823,960│ 0000000│永豐銀行永康分行│ 97.07.18 │97.07.18│├──┼──────────┼────────┼─────┼────┼────────┼─────┼────┤│ 5 │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虹展業有限公司│ 767,860│ 0000000│永豐銀行永康分行│ 97.07.29 │97.07.28│├──┼──────────┼────────┼─────┼────┼────────┼─────┼────┤│ 6 │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虹展業有限公司│ 801,200│ 0000000│永豐銀行永康分行│ 97.07.30 │97.07.30│├──┼──────────┼────────┼─────┼────┼────────┼─────┼────┤│ 7 │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虹展業有限公司│ 536,820│ 0000000│華南銀行永康分行│ 97.08.04 │97.08.02│├──┼──────────┼────────┼─────┼────┼────────┼─────┼────┤│ 8 │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盛虹展業有限公司│ 653,700│ 0000000│華南銀行永康分行│ 97.08.07 │97.08.07│├──┼──────────┼────────┼─────┼────┼────────┼─────┼────┤│合計│ │ │ 5,804,408│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