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房屋租賃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63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順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6,000元(票款252000元,押租金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