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7號原 告 甲○○ 被 告 陳佳琳即祥鑫企業社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佳琳即祥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被告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 繳12,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送達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