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3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渣達半導體有限公司即歐瓦德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渣達半導體有限公司即歐瓦德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50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