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2 分鐘讀完 全文 7,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2133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渣達半導體有限公司即歐瓦德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伍佰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民法第40條第2項、公司法第25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設立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者,亦為公司解散之原因,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最高法院81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公司經全體股東於94年12月15日決議解散,並選任股東兼董事丁○○為清算人,業經經濟部以94年12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433403702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閱被告公司案件卷宗可憑,且經本院向被告公司營業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查詢結果,並無被告公司宣告重整、破產或陳報清算終結事件,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8頁)。又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⑴票號QB0000000、發票日民國97年6月24日、面額新臺幣(下同)205,000元;⑵票號QB0000000、發票日97年7月15日、面額337,500元;⑶票號QB0000000、發票日97年7月24日、面額200,000元,均經訴外人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牛頓公司)背書之支票共3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票載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其請求核屬被告公司解散後為了結現務之清算程序,依上開說明,被告公司之法人格在清算未終結前既視為存續,即具備當事人能力。

二、次按「本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公司業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依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且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被告公司經全體股東於94年12月15日選任股東兼董事丁○○為清算人,則原告以丁○○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在程序上符合上開法律之規定。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執有被告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⑴票號QB0000000、發票日民國97年6月24日、面額新臺幣(下同)205,000元;⑵票號QB0000000、發票日97年7月15日、面額337,500元;⑶票號QB0000000、發票日97年7月24日、面額200,000元,均經訴外人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牛頓公司)背書之支票共3紙(即系爭支票),詎於票載到期日向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提示請求付款,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㈡對於被告公司抗辯之陳述:訴外人牛頓公司向原告申請以客票貸款,並持客票13紙向原告借款2,800,000元,原告與訴外人牛頓公司訂有借據,依借據第3條第2款之約定,原告得於客票總面額8成範圍內循環動用借款,系爭支票為訴外人牛頓公司持以借款之客票13紙其中3紙,原告已於97年4月7日撥款2,280,000元、97 年4月25日撥款520,000元,合計撥款2,800,000元,原告係以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42,5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公司與原告間素無金錢借貸與業務上之往來,被告公司實無簽發系爭支票交付予原告之可能,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原告自應先就被告公司確實有簽發系爭支票及票據之真正,負舉證責任,且應舉證證明其有交付票款之事實。又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前夫之姐即訴外人乙○○於88年間請求被告法定代理人以其名義,申請設立被告公司,並至第一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開戶,被告法定代理人當時只同意開設銀行活存帳戶,不同意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且訴外人乙○○亦表明於核發被告公司營業登記證後,將會立即更換被告公司負責人。被告法定代理人至第一商業銀行填寫開戶申請書時,因未詳閱內容,不知有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直至97年始知悉被告公司有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以及被告公司負責人仍未辦理變更,茲因被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章均由訴外人乙○○保管,被告法定代理人於知悉訴外人乙○○以被告公司名義開立支票後,已立即向訴外人乙○○之夫己○○取回被告公司及被告法定代理人印章。

㈡依原告提出之借據約定,貸款應係由訴外人牛頓創意有限公司、乙○○、己○○負連帶責任,且系爭支票係訴外人牛頓創意有限公司持以向原告借款之憑據,係由訴外人牛頓公司會計人員所填寫,非由被告法定代理人所簽發,被告公司自不負給付票款之責等語,資為抗辯。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為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㈠系爭支票是否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授權簽發?

㈡原告有無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茲就本院之判斷意見說明如下:

㈠系爭支票是否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授權簽發?

⑴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陳明:我前夫之姐乙○○表示要以我名義成立被告公司,並開立銀行活儲帳戶,系爭支票上被告公司及我的印文均係真正,惟印章是由我前夫之姐乙○○保管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堪信系爭支票及印章係由被告法定代理人交予訴外人乙○○保管使用等情,應可認定。雖被告法定代理人另抗辯:我只同意以被告公司名義開立銀行活儲帳戶,我有向乙○○表明不可以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等情,惟據本院向第一商業銀行調取89年3月28日申請系爭支票開戶申請書及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往來約定書結果,其上確有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及印文(見本院卷第45頁),且經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開戶申請書及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往來約定書確為我本人所填寫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再觀諸上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往來約定書」係以較大字體在第1行明白標示「支票開戶申請書及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往來約書」等文字,且其內容簡要記載「立約定書人茲向貴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委託貴行為立約定書人所簽發本票或承兌匯票之擔當付款人,嗣後一切往來均願依貴行「支票存款約定事項」、「本票、承兌匯票約定事項」(詳背面)及有關法令辦理」等語,依一般觀察,簽署上開文件時,以肉眼即可顯易該文件係開立支票存款帳戶,衡情被告法定代理人於簽署上開文件時,殊不可能不知其係申請支票存款帳戶,被告法定理人上開抗辯,既與常情相悖,自無足採。

⑵次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支票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對價關係,自不負證明之責。又發票人欄之印章如為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申言之,得據以判斷該支票係為發票人作成。倘主張其印章係被盜用時,則被盜用之事實,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轉應由為此主張者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339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執有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之事實,此有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附卷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被告法定理人於支票帳戶開戶完成後,知悉訴外人乙○○繼續保管被告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請支票存款開戶之被告公司及其個人印章各1枚,若被告法定理人未授權訴外人乙○○領取空白支票及以被告公司名義簽發支票,衡情被告法定理人理應於完成支票存款開戶手續後,取回支票應留存之被告公司及其個人印章2枚,始符常情,惟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明知訴外人乙○○保管之印章2枚為支票印鑑章,竟未於89年3月28日支票存款開戶後取回支票印鑑章,直至系爭支票退票始取回支票印鑑章,期間長達8 年之久,顯有授權訴外人乙○○領取空白支票及簽發支票之意思自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否認授權訴外人乙○○簽發系爭支票,核與事實不符,自難憑採。

⑶再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票據行為亦為法律行為之一種,民法上有關代理之法條亦適用之,票據上之簽名亦係意思表示,自可由代理人為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而代理人任意記明本人之姓名蓋其印章,而成為本人名義之票據行為者,所在多有,此種行為只須有代理權即不能不認為代理之有效形式(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07號判決參照)。被告公司法定理人既以自己名義向第一商業銀行申請設立支票帳戶,並知悉支票印章由訴外人乙○○保管中,顯已授權訴外人乙○○簽發系爭支票,縱被告公司法定理人並未親自簽發系爭支票,惟訴外人乙○○以被告公司名義簽發系爭支票,依上開說明,被告公司自應負發票人之責任,被告抗辯其不應負票款給付責任云云,即非可採。

㈡原告有無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

⑴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成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意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例參照)。

⑵被告公司雖否認原告有交付票款之事實,且依原告提出之借據約定貸款應係由訴外人牛頓創意有限公司、乙○○、己○○負連帶責任,被告應不負給付票款之責一節,經查:訴外人牛頓公司邀同訴外人乙○○、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以客票貸款,並持客票13紙向原告借款2,800,000元,原告與訴外人牛頓公司訂有借據,依借據第3條第2款之約定,原告得於客票總面額8成範圍內循環動用借款,系爭支票為訴外人牛頓公司持以借款之客票13紙其中3紙,原告已於97年4月7日撥款2,280,000元、97年4月25日撥款520,000元,合計撥款2,800,000元惟訴外人牛頓公司持以借款之客票13紙屆期提示,全部退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壉(應收客票貸款專用)、存摺交易往來明細查詢、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客票融資退票明細表各1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3紙在卷足考(見本院卷第122-125、131-144頁),足證原告係以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支票,被告公司即應負發票人之責任。至原告與訴外人牛頓創意有限公司、乙○○、己○○間之借貸債權債務關係,與被告公司無關,本件原告係以被告公司簽發之系爭支票,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尚不得以原告與訴外人牛頓創意有限公司、乙○○、己○○間之借貸債權債務關係,據以拒絕系爭支票之給付,是其此部分抗辯顯不足採信。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公司法定理人丁○○授權訴外人乙○○簽發系爭支票,被告公司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742,5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之規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15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數額後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付 款 人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 │ │ │ │ │(新台幣)│ (提示日) │├──┼───────┼─────┼──────┼──────┼─────┼─────┼──────┤│ 01 │第一商業銀行東│QB0000000 │97年6月24日 │歐瓦德士有限│牛頓創意股│ 205,000元│97年6月24日 ││ │台南分行 │ │ │公司丁○○ │份有限公司│ │ │├──┼───────┼─────┼──────┼──────┼─────┼─────┼──────┤│ 02 │第一商業銀行東│QB0000000 │97年7月15日 │歐瓦德士有限│牛頓創意股│ 337,500元│97年7月15日 ││ │台南分行 │ │ │公司丁○○ │份有限公司│ │ │├──┼───────┼─────┼──────┼──────┼─────┼─────┼──────┤│ 03 │第一商業銀行東│QB0000000 │97年7月24日 │歐瓦德士有限│牛頓創意股│ 200,000元│97年7月24日 ││ │台南分行 │ │ │公司丁○○ │份有限公司│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